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如何有效进行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
作者:张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4993 次
修订次数:2 次
最近修订:admin修订日期:2018-12-29
一、绝对控股型
绝对控股型是指股东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67:33)这样的股权结构,最大的问题就是控股股东权力过大,要防止控股权滥用,损害小股东利益。
1、可以把法律上规定的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把一部分事项提高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把一部分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事项提高到五分之四,这样就增加了小股东的参与。
2、在章程、股东协议中非常清楚的注明控股权应该怎样使用。这样大股东非常清楚自己行为的边界,同时约定如果他违约,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小股东更多的救济。
3、要把小股东的退出问题说清楚。我们要慎用小股东一票否决权。从务实的角度上来讲,与其把更多的事项列为小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不如更多地约定小股东的退出渠道,这样是更务实的做法。
二、相对控股型
相对控股型是指股东持股比例二分之一以上(51:49)这样的股权结构,持股49%的股东通常会参与管理,绝对控股型公司中,小股东一般不参与管理或者说不参与管理的居多,那么在相对控股型里面49%的股东参与管理的会更多一些。这种股权结构要注意防止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就是说不能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大家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
1、要把董事会、经理层的权限细化,清楚每一件事情权责。对外投资多大的金额,资产收购处置多大的权限,预算内还是预算外,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都把它分得清清楚楚的,同时减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
2、适时对股权结构做出调整。我们认为公司经营的过程当中,业务和技术是第一位的,其它的都应该是属于第二位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地约定公司经营的目标,比如51%的股东对公司业务和技术的贡献是什么?一期目标是什么?二期目标是什么?如果一期目标不达,说明51%的股东或者不够积极,或者业务和技术有问题,这个时候要适时地就股权结构做出调整。
三、三足鼎立型
三足鼎立的股权结构类似于40:30:30,这种股权结构通常是三位股东都会参与到公司运营当中,这样的股权结构要特别注意牵制的适度,因为30+30就可以影响第一大股东的意见。
1、作为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当中需要负责的事情都要写的特别清楚。这样的话,如果公司一期目标不达、公司设立目的不达,那么是谁的违约责任?谁工作不力?就可以很清楚的追究下去。追究责任不是目的,就是为了不让公司陷入僵局的状况。
2、三足鼎立型看起来是一个比较稳固的,但是也会有一个问题,就是40%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不够积极,我们这时候可以约定,如果项目成功之后可以适当增加他的股份,项目不成功,他要减少份额或者说要收大家的股权。
四、过于分散型
过于分散型的股权结构类似于5个股东各自20%,实际上这种结构也有运行多年安然无事的。蓝色光标这个公司5个创始股东股权很平均,但是他们采取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模式相安无事。
1、一致行动人这种模式得有一定基础。我们有一个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八位高管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因为当年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就是八位高管从董事长到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职位、金额的不同,完全接受了原来国有企业的股权,一直到现在运行得非常的通畅,这是有历史渊源的。各个股东之间有充分信任的关系,大家能够达成一致。
2、过于分散型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话可能会产生效率的问题,难以达成决议,出现公司僵局。要根据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情况适时地调整。
【编者注:
1、法律对于“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股东持股比例或表决权在二分之一以上为绝对控股,在三分之一以上为相对控股。
2、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